迅速發展的工業現代化,給生產生活帶來便捷,便利的同時,環境污染日益突出,為保護環境,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國家根據各個行業的特點,制定了完善的排污許可標準體系。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放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
生態環境部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對不同行業或同一行業的不同類型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差異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較小、環境危害程度較低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簡化管的內容包括申請材料、信息公開、自行監測、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的具體要求。
對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各類排污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排污單位申請并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不同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環保部相繼發布了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石化、制藥、氮肥、農藥、焦化、印染、電鍍、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屬冶煉(銅、鉛鋅、鋁)等15個重點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相關行業的自行監測指南等配套技術規范性文件也在陸續編制和發布。
2016年12月,環保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對排污許可證等基礎概念做出界定,并對排污許可證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規范性要求。
2017年7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排污許可制度建設,規范排污許可管理程序,指導全國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和實施監管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等,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018年1月10日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發布 根據2019年8月22日生態環境部令第7號《生態環境部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2019年12月,生態環境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 [1] 》,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單位應當在“名錄”規定的時限內持證排污,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