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飲用水水質標準的制定與人們的生活習慣、文化、經濟條件、科技發展水平、水資源及其水質有關,不僅國家之間,同一國家不同地區對飲用水水質的要求也不同。
飲用水衛生標準是從保護人體健康、保證人類生活質量、飲用水各種因素(物理、化學、生物)、法律規定、相關行為規范等方面,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一定形式發布的法律衛生標準。
飲用水常規檢測指標。
(1)微生物指標:包括大腸細菌總數、耐高溫大腸桿菌、大腸桿菌、大腸桿菌及4種細菌群。
(2)毒理指標:砷、鎘、鉻、鉛、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鹽、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酸鹽、甲醛、亞氯酸鹽、氯酸鹽等。
(3)感官特征和一般化學指標:包括色度、濁度、氣味、肉眼可見物、pH、鋁、鐵、錳、銅、鋅、氯化物、硫酸鹽、溶解總固體、總硬度、耗氧量、揮發酚和陰離子合成洗滌劑。
(4)放射性指標:包括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
在2006年年底,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完成了《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工作,并于2007年7月1日開始實施了新版本的《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飲水衛生標準可由兩部分組成:法定數量限制,是指對飲用水中各種有害因素不會影響人民健康和生活質量的法定數量限制;法律行為規范指集中供水單位生產各個環節的法律行為規范。確保飲用水指標達到法定限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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